案情简介
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,双方在庭审中达成调解方案,书记员将双方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况写入庭审笔录中,双方签字确认,同时签署了送达回证。
当日晚,李某认为分割方案并不公平,欲推翻分割方案。
代理思路
本人代理被告方李某,我们认为李某依法享有反悔权。
一、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97条的规定,达成调解协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,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。本案中法院并没有制作并送达调解书,因此调解确定的分割方案未发生法律效力。
二、在司法实践中,很多案件不需要制作调解书,在笔录上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。但是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98条的规定,本案不符合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,因此法院调解书未送达前调解内容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。
三、关于送达的问题。在本案中,双方均已签收了送达回证(一般法院为方便起见在送达前就让当事人签署),视为签收方已经收到了调解书。我们认为,这属于法院的不规范的操作行为,并不能认定李某已经收到了调解书。不能以此为由剥夺了李某的反悔权。
为固定李某没有收到调解书的证据,在调解(周四)后的第三天(周日),我方向法院邮寄了反悔申请书,并在下周一当面向法院陈述理由。即使法官不同意我们反悔,在接下去的时间寄出调解书,那么我们也有证据说明我们已经不同意该方案,不可能会签收调解书以证明法院的送达回证是违反程序签署的。
综上,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99条的规定,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,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。李某的反悔权应当得到支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