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泽军律师亲办案例
杭州中院一个裁定——管辖法院变了
来源:宋泽军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10-12
浏览量:774

今天讨论一个关于立案管辖的话题,相信大家都有这样的经历,处理一个简单的合同纠纷,去工商局调取了甲方(被告)企业登记信息,根据管辖条款约定由甲方所在地管辖,然后去登记地法院立案起诉。但是,在杭州再这么操作法院就会裁定不予受理!

案例分析

原告:HY公司

被告:JS公司、蓝某某

案件概况:原被告双方签订有《户外广告制作合同》一份,原告因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而诉至法院。

双方在合同首部载明,甲方所在地为江干区某地,并且在合同管辖条款中约定,“协商不成,双方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”。原告调取了被告的企业基本信息后,向被告基本信息中载明的住所地法院-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,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,杭州中院维持原裁定。

法理(裁定书原文)

本案的关键是对JS公司的住所地的认定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,法人的住所地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。虽然HY公司提交的企业信息载明JS公司的注册地址在杭州市拱墅区,但该证据并不能排除JS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杭州市江干区的可能,且从常理推断,合同中载明的公司地址应为公司的住所地,HY公司和JS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也均认可JS公司的住所地在杭州市江干区,发生纠纷时,向该区人民法院起诉。

--(2016)浙01民终3502号

笔者碰到的问题

笔者代理的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,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“协商不成的,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”,笔者代理原告方,遂向原告的注册地(余杭区)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余杭区人民法院迟迟不予立案,后被告知,因为原告在合同中载明地址是在江干区,所以根据杭州市中院的裁定,该案件应当由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。

杭州的律师请注意

现在各区法院已经在执行杭州市中院的这个裁定,已经受理的案件将移送管辖,没有受理的案件会退回来。所以,如果双方有约定管辖条款,在起诉的时候一定要去合同中约定的住所地法院立案。

笔者认为:根据杭州市中院在裁定中阐述的理由,如双方没有约定管辖,原告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此时合同载明的地址与实际注册地址如不能指向同一法院,应当由合同中载明地址的法院管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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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宋泽军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301*********9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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